如果稍微了解欧洲资本主义发展历史,就基本理解三权分立到底什么意思,是怎么产生的!

西方中世纪社会是一个二元权力体制,就是神权和王权。由于王权更迭很快,而神权一直在哪里,所以神权处于了主导性地位。

到大航海时代,随着海外贸易和海外劫掠利益的极大扩展。诞生出了资产阶级,资产阶级本质上就是劫掠、殖民商人,由于早期西方工商业的极端落后,所以这些商人在海外利益扩展时,拉上了大量宗教人士和部分贵族。

资产阶级最终发展成,他们是由商人和分化出支持殖民主义的贵族和教士的集合。

 

所以欧洲资产阶级本身,就是商人+部分贵族+部分神棍的结合体。

这个结合体在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领域,都发展出了一套反映这种结合现状的东西。

三权分立,就是这个现象的经典表述。

三权分立就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三权分立。

其代表的就是:

立法权:商人

行政权:贵族(王权)

司法权:神权

在三权分立过程中,常态博弈的是立法权和行政权,这就是当年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博弈模式。资产阶级杀的都是路易、查理啥的,而王权复辟,也得先把这些平民商人好好还乡一下。

而神权,在西方世界不仅仅是一种文化和文明的传统规范,同时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商人和王权(贵族)过于极端零和的博弈结果带给西方世界非常不好的历史记忆。所以西方社会秉持了欧陆历史一贯的神权主导社会的状态。给与了司法权(神权)来仲裁立法权(商人)和行政权(贵族)的博弈的特权。

而司法权客观替代的就是神权最终仲裁的职能。为了赋予这个职能必要的权威性,除了理论上赋予三权分立的所谓政治正确的正当性,同是在制度结构上,赋予司法权一些类似与教廷的至上性和神圣性。这种至上性和神圣性,在多种形式反映出来(因为他们代表的是上帝、或者绝对理性、绝对正确性,所以他们就不是跟人一样可以轻易改变的(轻易改变的不能证明其神圣性)),其中就包括大法官终身制。这就是以模拟教皇,或红衣大主教这种高级教士终身制来用所谓的法治精神、法治社会理念(西方理性主义之后的西方哲学打通了上帝到理性的联系)来代替了神。

这种西方三权分立中,现代司法权是神权的替代物,有大量的东西都是以此产生的,比如海洋法的案例法传统,使得法官有极大主观裁判权力,这种行为习惯,即是西方大航海时代大量海外开拓导致遇到大量新事物新问题的一种有效的应对的措施,同时也是历史上神权有权解释、仲裁一切凡世的逻辑惯性。为了确保法官的这种极大的主观裁判权力的正当性,西方在司法领域又是一种对法官,尤其高级法官有一种高度德治的状态(较高的道德要求)。而西方在司法领域更倾向于“程序正义”,因为他们为此是在确定(赋予司法)一种神圣的权力。它的神圣性体现在能对立法权和行政权仲裁的至高权力 (权力表达的过程代表了该权力的主导性地位),而不是更多关注司法所要针对的凡间的普通人的“结果正义”。因为结果正义,意味你司法服务的对象是凡人,你立基为人,司法是服从、服务人的,基于人之下的,所以他就无法具备神圣性。(神圣性意味人必须服从神,而不是反之)

司法领域的“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重大区别,就在这里。

程序正义是强调自身权力的至上性和神圣性(目的是完善三权分立)

结果正义是强调司法是服务于人,这就反映了人的至上性!它既不契合西方文化,不契合西方资本主义历史,不契合西方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现实,不契合西方当下意识形态主流。

 

逻辑上,象中国这种几千年前就实现王权神权合一的文明,中国这种几千年前就实现人本位的文明,根本就跟三权分立体制和司法程序正义意识形态格格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