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智库(CGGT)观察

3月5日,欧盟委员会宣布了一项汽车行业行动计划,将提供18亿欧元,专门用于打造具有竞争力的电池原材料供应链。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塞茹尔内当天表示,欧洲汽车业正处于“致命危险”之中,此次欧洲首次决定实施“欧洲制造”政策,这是一场革命。

走出去智库(CGGT)观察到,供应链是与企业相关的各类实体的集合,可能涉及供应商、制造商、运输商、仓库、零售商和最终消费者本身。随着欧盟不断加强供应链的监管,中国企业在欧洲开展业务,将由仅对自己公司和相关法律实体负责,扩展至对公司的整个供应链负责。

2022年11月28日,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并2023年1月5日起正式生效。该指令明确要采用统一的标准来强制规范企业非财务信息披露,并通过独立鉴证机制来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进一步加强对企业ESG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2024年7月25日,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CSDDD)正式生效,欧盟成员国需要在两年时间内将CSDDD转化为各自的国家法律。该指令提出了供应链管理中强制性的可持续发展相关尽职调查义务,并要求企业持续监测并公开披露尽职调查的有效性。该指令的生效反映了全球价值链日益复杂的风险管理需求,也对出海的中国企业在供应链的透明度和责任性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挑战。

欧盟在供应链监管方面有哪些措施?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全球领先律所——泰乐信律师事务所(Taylor Wessing)的文章,供关注欧盟监管的读者参阅。

要点

1、欧洲对(供应链上)公司的监管方式,有从国内转向跨国监管的明显趋势,并且越来越重视供应链责任。

2、在控制和监督公司整个业务链,进而对公司整个业务负责的法规方面,包括公司自身的子公司以及公司的直接和间接商业伙伴,《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相比其他欧洲法规显得更为突出。

3、属于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适用范围但不参与运营中的子公司运营决策、仅以持有其股份为主要业务的母公司可获豁免。这既适用于欧盟企业,也适用于非欧盟企业。

正文

文/Toon Rummens律师

泰乐信比利时布鲁塞尔办公室合伙人

企业在欧盟开展业务,将越来越多地面临可持续发展法规和其他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相关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部分涉及非财务报告,要求公司发现并报告(尤其是)其对气候和人权的影响。

我们正在见证一种企业责任的转变,从仅仅对自己公司和(法律上)相关实体的活动负责,扩展到对协助公司营销其产品或服务的整个公司业务链负责。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供应链,以及这一特定概念已经和将要对企业产生的深远影响。

供应链:概念和内涵

“供应链”(“价值链”、“业务链”)一词,是指与某一企业相关的各类实体的集合,这些实体直接或间接参与该企业的业务活动,包括上游实体和下游实体。

这些实体既参与商品生产或服务供应,也参与向最终消费者分销、运输或储存特定产品或服务。这个网络包括多个实体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供应商、制造商、运输商、仓库、零售商和最终消费者本身。

在商业背景下,“上游”和“下游”商业伙伴是指参与公司产品或服务生产和分销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实体。

 ▪ 上游商业伙伴,指向公司提供物料的实体,包括供应商和制造商。它们参与供应链的初始阶段,着重于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资源。

▪下游商业伙伴,指那些参与供应链后期阶段的实体,他们为向最终用户交付产品或服务提供协助。这类实体包括分销商、批发商、零售商,有时也包括客户本身。这些合作伙伴确保成品高效地进入市场和/或有效地处理销售和客户互动。

供应链的范围,会因行业和具体运营要求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但一般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流程、库存管理、从制造商到分销商或直接到消费者的货物运输(物流)以及订单执行等要素。

自新冠疫情以来,人们已明显从关注(降低)供应链成本转向提高供应链质量。新冠疫情揭示了全球供应链的脆弱性和不透明性,致使公司对可能损害其供应网络实力的成本削减措施进行重新评估。仅此一点就使人们更加关注供应链。

但是,投资者和消费者对更高质量的供应链和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他们要求产品制造的地点和方式有更高的透明度。

此外,技术创新也使得更好地跟踪、分析和控制供应链的构成和不同要素成为可能,从而使企业能够通过更好的监测和管理措施来提高产品质量。

最后,当然还有重要的(欧洲)法规,这些法规正在不断增加,并在许多领域迫使公司对其供应链链进行审视。

法律背景与演变:受欧洲影响,法律监管从企业集团向供应链转变

欧洲对(供应链上)公司的监管方式,有从国内转向跨国监管的明显趋势,并且越来越重视供应链责任。

传统上,国家立法主要关注国内的企业集团或财团,重点是同一企业结构中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和财务关系。这些传统法规侧重于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同一集团内各实体之间的责任以及其他内部事务等不同方面。其主要目的,是控制这些公司集团内部的动态,并保护小股东和债权人。

欧洲目前的趋势,是更多地转向对更广泛的供应链的监管。欧洲立法的最新趋势强调整个供应链的透明度和问责制,而这些供应链往往跨越多个国家并涉及第三方公司。

例如,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 – 侧重于报告)和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 – 侧重于尽职调查)就体现了这一点,要求企业对其价值链(CSRD)和供应链(CSDDD)加以说明,而不仅仅是说明其公司集团的业务活动。

监管的最终目标,是确保在欧盟市场运营的公司对其整个(全球)供应链所产生的影响负责。这不仅包括企业自身直接的业务活动,还包括企业如何影响和控制其上游和下游合作伙伴。这包括所有姊妹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处于供应链顶端的公司的直接和间接商业伙伴。

这些指导原则仍需在各个国内法律中加以落实,从而进一步从国家层面推动从自身企业集团的责任向公司整个供应链责任的转变。

除CSRD和CSDDD之外的欧洲法规中的供应链

欧洲的其他法规也采用了“供应链”的概念:

▪NIS-2(《网络和信息系统指令2》,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22年12月14日第(EU)2022/2555号指令),要求企业评估其整个供应链的网络安全,采取措施管理供应链中的风险,并与供应商合作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欧盟《冲突矿产条例》(2017年5月17日第(EU)2017/821号条例)专门针对矿产供应链。公司必须追踪某些矿物(如锡、钽、钨和金)的原产地,必须对其供应链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不使用冲突矿物。根据该条例,企业被要求报告其为确保无冲突供应链所采取的措施。

▪《欧盟森林砍伐条例》(EUDR - 2023年5月31日欧盟理事会第(EU)2023/1115号条例),旨在阻止供应链中的森林砍伐。公司必须证明其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没有造成森林砍伐,为此,公司必须开展供应链尽职调查,以核实产品的原产地。该条例要求在公司在整个供应链中对产品进行一定程度的追踪。

▪2024年4月23日,欧洲议会批准了新规则,允许欧盟禁止销售、进口和出口使用强迫劳动制造的商品。这项立法将在以下方面影响供应链:

a.公司必须审计其供应链是否存在人口贩运和强迫劳动的风险。

b.公司必须采取措施预防和打击供应链中的人口贩运。

c.公司必须报告为解决和制止供应链中的人口贩运问题而采取的不同措施。

欧洲的这些举措强调了在整个供应链(或价值链、活动链)中合作和透明度的重要性,并且在这方面已经形成了明显且不可逆转的趋势。

这些举措要求公司不仅要关注自身在集团层面的业务活动,还要对其更广泛的供应链中发生的事情负责。换句话说,这些都是明确的义务,要求企业睁大眼睛看看其他公司正在发生什么。

在控制和监督公司整个业务链,进而对公司整个业务负责的法规方面,包括公司自身的子公司以及公司的直接和间接商业伙伴,《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相比其他欧洲法规显得更为突出。

附:

欧盟《企业可持续性尽职调查指令》(CSDDD)简介

由于该指令广泛的适用范围、重要的法律地位、全球影响力、对公司业务链最深层次责任的关注以及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以其规定的“尽职调查”的企业责任,成为了目前最具相关性的法规,将重塑公司管理其业务链的必要方式。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立法简史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的发展,源于全球对国际供应链中侵犯人权和环境影响问题的日益增长的认识和关注。

该倡议部分受到了现有不同国内法规的启发,如法国2017年3月27日《关于对社会企业和订单企业保持警惕的法律》(Loi relative au devoir de vigilance des sociétés mères et des entreprises donneuses d\'ordre)和德国2021年6月11日《供应链法》(Lieferkettensorgfaltspflichtengesetz,LkSG),当然也受到欧洲(和欧洲以外)公众和政界对加强企业问责制日益强烈的呼声的启发。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与《欧洲绿色协议》的目标不谋而合。《欧洲绿色协议》是帮助欧盟实现绿色转型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其最终目标是到2050年实现欧盟碳中和。绿色协议采取整体和跨行业的方法:所有相关政策领域都应为最终气候目标做出贡献。这包括围绕气候、环境、能源、交通、工业、农业和可持续金融等紧密相连的倡议。

与大多数立法一样,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也是几经妥协的结果,在制定过程中经历了多次修改,以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非营利组织和欧盟成员国)的利益。

在立法过程中,主要的妥协涉及指令范围的界定、尽职调查要求的范围——例如,在最后阶段取消了董事考虑其决策对可持续性问题影响的谨慎义务——以及确保在不同商业环境中可行性的执行机制。

供应链和映射的重要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供应链映射不仅将成为一项强制性要求,而且对企业来说,获得对其运营的可视性和控制权也是至关重要的。

对公司而言,从战略和运营角度整合ESG因素非常重要:

所有公司或早或迟都想投资节能设备。从长远来看,这可以降低运营和能源成本,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对于(部分)员工来说,实施灵活工作时间或在家工作和远程工作政策,能够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留存率。在劳动力稀缺时期,这可能是一项利好,尽管许多公司最近正在重新审视这些措施。具体如何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公司参与社区活动,可以建立牢固的社区纽带,同时提高品牌忠诚度。

▪透明的会计实践和非财务报告,有助于确保透明地记录所有(财务和非财务)活动,并有助于维护利益相关者的信任。这包括明确报告纳税、利润分配和再投资计划,也包括报告ESG事项。

▪对于任何一家认真负责的公司来说,遵守法规和了解所有相关的法律变化(如劳动法或安全标准的变化)都是必须的。

纳入这些ESG因素,不仅有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还能带来经济效益,如提高效率、提升声誉和符合法律要求。

简而言之,不适应环境变化的公司迟早会倒闭。这些不断变化的情形也适用于与ESG相关的问题。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适用于哪些公司?

适用于欧盟境内的公司

在欧盟成员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就必须履行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的所有义务:

▪平均拥有1000名以上员工的公司,(全球)净销售额超过4.5亿欧元(以财务报表已获批准或应获批准的上一财务年度为准),或者;

▪作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如果该企业集团在上一个财务年度达到了上述标准,且已编制或应已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

▪企业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公司已在欧盟与独立第三方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或许可协议以换取特许权使用费。如果已编制或应已编制年度账目的上一财务年度中,特许权使用费超过2250万欧元,则必须遵守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已转化为国内法)。

企业只有在连续两个财务年度超过前两项标准时,才适用《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

对第三国公司的适用性

在欧盟以外注册成立的企业,只要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也必须遵守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的所有义务:

▪企业在欧盟的净销售额超过4.5亿欧元;

▪企业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却是在欧盟的合并净销售额超过4.5亿欧元的集团的最终母公司;

▪企业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公司已在欧盟与独立第三方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或许可协议以换取特许权使用费。如果在已编制或应已编制财务报表的上一财务年度中,在欧盟的特许权使用费超过2250万欧元,并且在已编制或应已编制财务报表的上一财务年度中,该欧盟外企业在欧盟的净销售额超过8000万欧元,则必须适用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已转化为国内法)。

同样,企业只有在连续两个财务年度超过前两项标准时,该指令才会适用。

母公司特别制度

属于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适用范围但不参与运营中的子公司运营决策、仅以持有其股份为主要业务的母公司可获豁免。这既适用于欧盟企业,也适用于非欧盟企业。

但是,如果一家企业希望利用母公司的身份得到这一豁免,则必须指定一家其在欧盟设立的子公司,代表母公司满足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指令的所有条件。

此外,该母公司仍需对其子公司未遵守该指令的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转化为国内法的过渡规则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的生效时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之前的标准。这为履行既定义务提供了(非常)长的过渡期。

每个欧盟成员国最迟只需在2026年7月26日之前采取必要措施将该指令转化为本国法律。之后将分阶段实施:

▪欧盟成员国从2027年7月26日起,才必须对在2027年7月26日之前的财务年度平均拥有5000名以上员工(而非1000名员工)且全球净营业额超过15亿欧元(而非仅欧盟的4.5亿欧元)的欧盟企业适用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规则;

▪欧盟成员国从2028年7月26日起,才必须对在2028年7月26日之前的财务年度平均拥有3000名以上员工(而非1000名员工)且全球净销售额超过9亿欧元(而非仅在欧盟的4.5亿欧元)的欧盟公司适用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规则;

▪欧盟成员国从2027年7月26日起,才必须对在欧盟净销售额超过15亿欧元(以2027年7月26日之前的财务年度为基准)的第三国公司适用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规则;

▪欧盟成员国从2028年7月26日起,才必须对在欧盟的净销售额超过9亿欧元(以2028年7月26日之前的财务年度为基准)的第三国公司适用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规则;

▪欧盟成员国从2029年7月26日起,才必须适用《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的最终门槛。

因此,我们认为过渡期非常长,足以使企业能够为自身和整个供应链做好准备。

但是,属于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适用范围内的公司现在有哪些具体义务,这些义务如何具体落实到其供应链中?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进一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