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有朋友评论留言,说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房产加名进行了规定,以后哪怕离婚也不能平分。

先说结论,这是误读哈。

误读。

最高法院关于《民法典》的最新婚姻司法解释,关于房产加名部分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打击通过婚姻进行短期套利的行为。也就是说,假设你跟别人结婚,结婚时让对方给你在房产上加了名,但结了之后几个月便离婚,想要通过离婚分走对方一半房产。

对于这种做法,目前基本得不到支持。

但是,要记住这个但是哈,目前的法律只是打击这种行为。

法条的原文是,结婚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加名才会无效,房产不会被对方直接拿走,但即便如此,还要考虑其他一系列因素,最终决定是否要给对方一定的补偿。

如果双方的结婚时间,不是“较短”,或者给予方有重大过错,则前述的规定不一定能适用。因为在法条原文措辞中,前述规定是有这个前提条件的。

但什么叫“较短”,多长时间算“较短”,这个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没有明确规定的东西,会给法官很多自由裁量空间。

没有争议的情况是,比如才结婚几个月,这个肯定算是“较短”。想要通过闪婚闪离,套别人房子的话,基本很难了。

但如果结婚两年、三年或五年呢?

假设两人结婚了三五年,中间没有分居,是正常夫妻状态,之后,女方想要离婚,说感情不合,那么,这三五年的时间,算不算“较短”呢?

这个就有争议了。

最高法院的新闻发布会上,只是提了一个“比如10年、20年”,对于10年或20年来讲,大家都可以理解,肯定算是很长,不能算“较短”,但如果结婚三五年,或者三五年到十年区间的,这个也算“较短”吗?

我个人理解,大概率不算。

在最高法院的新闻发布会上,法官没有对“较短”作出明确界定,法官举的这个“10年、20年”的说法,属于口语表达中的举例说明,前边带了“比如”两个字,不是严谨的规则性表达。

到了后续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估计会有很多自由裁量空间。

甚至,别说是三五年,搞不好连满一年以上的正常婚姻,算不算“较短”,都会有争议。

所以,总的来讲,最新的婚姻司法解释,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短期套利行为,而不是针对长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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