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
2025年04月14日 17:06:01 来自北京市
2024年3月
贵州毕节赫章县一男孩放学途中
被三条大型犬咬成重伤
头皮撕裂,左耳被撕咬下来
手和脚及腋窝也被咬伤
据男孩家长描述
孩子当时是在放学回家途中被咬伤的
在ICU抢救了一周左右
目前
家长正准备带孩子修复耳朵
事发之后
孩子已经休学一年
家里现在到处借钱给他治疗
已经花费20余万元
预计还要花费10多万元
然而一年来
男孩母亲只收到狗主人支付的5万医药费
图源:长江云新闻
恶犬伤人事件
为何频频发生
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2024年12月,江西赣州一公园内四条大型犬撕咬母女俩一事引发关注;
2024年5月,河南南阳一名3岁男童被狗咬伤,18天后不幸离世;
伤人犬只。图源:央广网
2024年9月,贵州凯里市一名幼童在超市门口被突然冲出的大狗撕咬拖拽......
图源:百姓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曾介绍,截至2021年1月,初步统计全国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05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养犬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不止一部,一共是137部。
北京养犬协会原秘书长、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原秘书长沈瑞洪表示,全国多地对养犬管理和处罚均有较清晰和完善的规定,但犬伤人事件仍时有发生,类似事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区养犬管理不到位、相关部门执法不严和法规宣传不到位的问题。
对此,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表示,目前,多地制定了养犬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但仍存在未对养犬人进行充分教育和培训、未对犬只进行有效登记和监管等普遍问题,从而带来安全隐患。此外,部分养犬人缺乏文明养犬意识,存在如遛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问题,公众对犬只的了解和认知也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河南省原阳县公安局原兴派出所西街社区警务站网格警务助理李元利曾对央广网记者表示,犬伤人事件发生的部分原因是犬主未牵绳,另一部分原因是来自流浪犬。一些养犬人的随意遗弃直接造成大量流浪狗的产生,归根结底在于犬主人责任意识淡薄,即使有爱心人士收养,一旦管理不善就导致犬只伤人。若未办狗证,也会因找不到主人而产生纠纷。
图源:视觉中国
维权难在哪?
该如何追责?
2024年2月5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6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并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记者此前对江西、河南多地的调查中,多名遭遇“恶犬伤人”的受害者表示曾面临维权难问题。早在2021年9月发生的河南安阳“狗咬人”事件中,受伤者家属就曾因“维权难”引发舆论关注。
周兆成表示,关于犬主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民事责任方面,犬主人应当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在行政责任方面,在禁养烈性犬伤人的情况下,犬主人可能面临相关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犬只等,如果犬主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也可能面临相应行政处罚;在刑事责任方面,若情节严重,犬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针对受害者维权难问题,周兆成认为,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需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违规养犬行为的执法力度,确保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落实。对于违法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严肃处理,通过相关案例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图源:视觉中国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介绍,如该狗有主人,因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该狗系烈性犬,我国法律对烈性犬饲养作出了禁止饲养的规定,狗主人擅自饲养,且放任其进入公共场所,如主观存在故意,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主观上存在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表示,若未找到饲养人,应看该恶犬活动的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义务。例如,该狗长期在该村庄流浪,那么村委会未采取避免侵入、驱逐等措施,村委会亦需承担一部分过错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如该狗有投喂人,长期、经常性投喂,投喂人也会被视为‘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与狗主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付建提到,恶犬伤人问题治理的一大难点,便在于发生咬人事件后难以锁定犬主人,后续赔偿难以解决。
在付建看来,实践中,我国只要求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未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而一旦发生狗咬人事件后,其严重程度将会危及生命,相关法律法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调整。
谁来牵好这根狗绳
不论是家养犬只伤人还是流浪狗作恶,狗咬人,说到底是因饲养者没牵住。可”遛狗不拴绳“太常见,以至于“狗咬人”事件屡屡发生后,才被有关部门重视。
是没有规定吗?不是。
上世纪90年代,北京就已通过条例明确“遛狗要系绳”,各地也陆续出台相关规定;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更是明确,遛狗不戴牌、不拴绳,属违法行为。
是没人管吗?也不是。
各地相关法规都提及由公安、城管等部门负责执法。以《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为例,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等行为,并没区分是否为限养区。
是罚得不够重吗?不完全是。
多地均有规定,“遛狗不系绳”可以罚款、没收其犬、要求5年内不得再养,比如杭州最高可罚1000元;武汉会视情况,将养宠业主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而且,狗咬人是可以“入刑”的,因“狗咬人” 导致狗主人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均有案例。其中,是否拴绳是法院认定能否入罪的重要依据。
那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遛狗不牵绳?问题就出在制度“落地”上。
一是管得不够严。
尽管多地明文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养犬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但不少人发现,举报也没用,不牵绳的还是不牵。
有些地方,“文明养犬”条例出台十几年,从来没有过一例行政处罚。即便因“狗咬人”闹上法庭,抓到也多是调解,少有入罪。
二是管得不够细。
怎么牵狗绳?不牵会怎样?新的动物防疫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成都只提了要“用犬绳”;西安则要求“牵引带不得超过两米”,违者可罚500元;北京提出,即便牵了绳,狗进入电梯,也要避开用梯高峰期,还得戴嘴套……由于缺乏统一规定,有的地方就出现了“漏网之绳”。
“相关部门”本该管这事,可我国尚未有养犬管理的专职部门,具体谁来管,各地规定不同,有时还会发生多部门互相推诿的情况。
人们取证、追责也不容易。试想在路边,狗突然冲出来,手机拍到尚不容易,何况狗屁股上又没有车牌号,拍到也不知是谁家的。
其实,真要想管也没那么难。组建专门的执法队伍,给狗植入电子标识,认真、快速地回应举报,都是已有的好办法。
关键是要严管。
有漏洞就要补,有规定就要用,出了事更要罚,形成示范效应,打消部分养狗人的侥幸心理,让“牵狗绳”牢牢握在人手里,而不是只出没在“纸面”上。
不可否认,从目前来看,“遛狗不牵绳”的执法成本很高。
一面是缺乏统一的专职机构,有的地方甚至连专门执法人员、经费都没有,管起来缺人、缺钱;一面是浮于表面的养犬登记制度,让部分执法人员连辖区内有多少宠物狗、分布在哪里都不清楚,管起来也“抓瞎”。
更何况,遛狗不牵绳的太多了。人少事多,严管如何持久,是个问题。
曾经一度流传的“用异烟肼毒狗”事件,从一个极端侧面折射了这一问题面临的窘境。如今,多地执法部门严管“遛狗不牵绳”违法行为,也算是回应了人们的长期关切。可运动式治理终究不是长久之计,“出门遛狗要牵狗绳”需要有人长期盯、长期管。
不要总在付出惨烈代价后,才想起“收紧”狗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