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配网红遭废止居留许可风波仍然余波荡漾,又掀起新一波风浪。近日不少已取得台湾身分的陆配收到台当局「内政部」移民署的通知,限期三个月内缴附丧失原籍证明,否则将面临撤销定居许可及除户,理由是两岸人民不得具有双重户籍。台当局此一举措,引发广大陆配恐慌,担心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而未能取得注销大陆户籍证明,而遭到台当局像对付「亚亚」等陆配网红那样押送出境,直言这是对具有类似情况的陆配「赶尽杀绝」,并导致她们家散人离,在台湾地区的儿女得不到母亲的抚养照顾。
近日许多赴台定居多年的大陆配偶,接连收到台当局「内政部」移民署寄发的通知书,要求须在三个月内补缴经过海基会认证的「丧失大陆原籍公证书」等相关文件,否则将面临撤销在台定居证及户籍登记的处分。另外,也有在二零零四年修订《两岸关系条例》之前,台湾居民与陆配在大陆所生、事后回台加入台湾户籍的子女,也都收到此通知信函。
移民署昨日发出新闻稿声称,该做法是依据《两岸关系条例》有关「两岸单一户籍」的规定而作出。移民署昨日还表示,目前已获准在台定居的陆配约十四万余人,经清查发现「多数均已缴附丧失原籍证明,但有部分在台定居对象尚未缴附丧失原籍证明」,可能是因疫情或其它因素未能返回中国大陆办理。
由于按照《两岸关系条例》规定,所有需要在台湾地区具有公权效力的大陆文书,都必须经过海基会的认证才发生效力,亦即陆配取得「丧失大陆原籍公证书」等相关文件后,还需经过海基会的认证手续,才能向移民署交付,因而海基会昨日也发出新闻稿,强调依据相关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定居者,应缴交经海基会验证的「丧失原籍证明公证书」(即注销大陆户籍公证书),申请人未能于定居申请时缴附「丧失原籍证明公证书」,经具结后得先核发定居证。也就是说,陆配在向移民署申请定居时,可以先填写移民署的「丧失原籍证明具结书」提交。
不过,海基会强调,若未能于许可定居之翌日起算三个月内缴附该公证书者,将被撤销定居许可,并通知户政事务所撤销其户籍登记。因此,等移民署核发定居证后,陆配必须尽快回到大陆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注销大陆户籍证明,并交回居民身分证。
海基会还详细说明申办流程。陆配须回到大陆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注销大陆户籍证明,并至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再将公证书正本带回台湾向海基会申请验证后,再缴交给移民署。海基会续指,务必要将公证书「正本」带回台湾,并向海基会申请验证。
平情而论,现在海峡两岸都实行「户籍单一制度」,不承认其居民具有「双重户籍」,因而移民署的相关规定,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存在着几种现实状况。其一是台湾当局现行的相关规定,是在二零零四年修订《两岸关系条例》后才实施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应不对修法前已经到台湾地区定居的陆配生效,而台湾当局现在的做法,却是连同修法前的陆配。也「一刀切」地实施管辖,似是不符法理原则。何况,二零零四年距今已经整整二十年,她们在原籍已经是「物是人非」,要她们返回原籍办理相关手续,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其二是按照大陆方面的相关规定,到派出所办理撤销户籍手续,必须出示及缴付大陆的身分证和原本的户口簿。但这些陆配在移居台湾地区后,往往已经遗弃了大陆的身份证,甚至也已经被派出所主动注销户籍。在当今某些地方曾经发生必须证明「我爸是我爸」古板事态的情况下,这要她们如何向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有的陆配已经赴台数十年,与对岸亲友断联,或是老家经过行政区域调整,要回到原籍办理相关手续,简直就是「老鼠拉龟——无从下手」。
其三是按照大陆方面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到派出所办理,不能委托家人代办。但有一些陆配或是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等不能乘坐飞机回大陆办理,有些陆配则是需要照顾家里的老人跟小孩而无法亲回大陆办理注销户籍手续。
其四是有不少陆配在二十至三十年前申请台湾户籍身份的时候,就已经附缴过「丧失原籍」的证明,并非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但现在却仍然是被要求提出证明。
对此困扰,就连陆委会也有所感受,昨晚发出新闻稿表示,对于部分陆配与其家人反映当事人年事已高、在台设籍多年、难以返陆处理、取得法定文件等状况,将会针对各个个案所反映的具体意见逐案处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裁定驳回陆配网红「亚亚」声请停止执行移民署限期离境的命令时,引用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第一项「任何鼓吹战争之宣传,应以法律禁止之」的规定。当时笔者就分析指出,直到如今,联合国都没有承认台湾当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地位,因为台湾当局并非是联合国的成员体,因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连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来说事的「权利」都没有。
其实退一步来说,即使是按照「高等行政法院」的逻辑,台湾当局现在就是在明目张胆地违反联合国《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基本原则是维护儿童的权利:生存权利、发展权利、参与权利、受保护权利。其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而台湾当局在包括「亚亚」在内的陆配,没有发生「虐待或忽视」而儿女的情况下,用行政命令将或即将将她们驱逐出境,硬生生地拆散家庭,令到其儿女与母亲分离,这就是涉嫌违反《国际儿童权利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