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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农现代化的根本出路一定是农村的合作社形态和集体制形态,这些在毛主席时代就看出来。在社会主义的漫长的初级阶段,现阶段三农的现代化发展需要同样需要‘资产阶级法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1875)中首次系统阐述这一概念,指出在社会主义阶段(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原则虽超越资本主义剥削(“按劳分配”取代“按资分配”),但仍保留“资产阶级法权”特征:
形式平等与实际不平等的矛盾:以劳动量为尺度的分配看似公平,但忽视了个体差异(如体力、智力、家庭负担等),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
历史局限性:这种法权是生产力未充分发展的产物,需通过物质极大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才能被“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取代。
2. 列宁的深化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强调,社会主义阶段的国家仍需通过法律规范这种“不平等权利”,但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正是逐步消除其存在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即使资产阶级法权基本概念存在的基础,也是面对民营企业长期发展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理论揭示了社会主义长期性与复杂性的深刻矛盾。在21世纪,其批判维度已从物质生产拓展到数字生态、性别、代际等领域,要求马克思主义者既坚守对形式平等的批判传统,又创新适应新生产力形态的治理路径。中国的实践表明,通过“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有情社会”的三重调节,可能为超越法权局限提供新范本。
三农现代化发展的基本路径一定是农村合作社形式和农村集体形式。要相信伟人的超越百年的眼光和格局。